甘肅省廠務公開條例
  《甘肅省廠務公開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07年9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shi)行。
  第(di)二條(tiao) 本(ben)省行政(zheng)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和(he)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本(ben)條例(li)規定,建立和(he)推行廠務公(gong)開制度(du)。
  本條例(li)所稱廠務公開是指企業、事(shi)業和(he)民(min)辦非(fei)企業單位通過(guo)一定的(de)形式和(he)程序,適時向本單位職工(gong)(gong)公開與本單位發展和(he)職工(gong)(gong)切(qie)身利益密切(qie)相(xiang)關的(de)重大事(shi)項(xiang),接受職工(gong)(gong)監(jian)督的(de)民(min)主管理制度。
  第三條 實行廠務公開應(ying)當堅持實事求是(shi)、注重(zhong)實效、有利于本單位發展(zhan)、有利于維護職工合(he)法權(quan)益的原(yuan)則。
  實(shi)行廠務公開應當(dang)保守國家秘(mi)密和單位的商(shang)業秘(mi)密、科技秘(mi)密。
  第四條 省、市(州)、縣(市、區)廠務公開領導(dao)機構負責指導(dao)、協調、檢(jian)查、考核廠務公開工作(zuo)。日常(chang)工作(zuo)由(you)其辦(ban)事(shi)機構承(cheng)辦(ban),具體職(zhi)責是: 
  (一)宣傳、貫徹實施(shi)廠務公開的法(fa)(fa)律法(fa)(fa)規和(he)政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