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內部審計試行辦法
發布日期:2009-11-04作者:jtsjb點擊量:5242次(ci)
							甘肅省內部審計試行辦法
第一(yi)條  為了加強內部審計工作,規范內部審計行為,維護經濟秩序,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di)二條  內部審計是對本(ben)單位及所屬(shu)單位財政收(shou)支(zhi)、財務收(shou)支(zhi)以及其他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獨立監督和評價(jia)的行為(wei)。
第三(san)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一)使用、管理財政撥款和其他財政性資金、社會公共基金(資金)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二)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
(三)國有、國有控股或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
(四)國家大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
(五)上市公司;
(六)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其他單位。
第(di)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di)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不受其他部門或者個人的干涉。
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權力機構應當支持內部審計工作,保持內部審計人員相對穩定,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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