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第(di)一(yi)條(tiao) 為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監督,維護法制統一,確保政令暢通,推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核、發布、備案以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省人(ren)民(min)政府及其辦公廳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管(guan)理,依據(ju)國(guo)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tiao) 本辦法所稱的規范性文件,是指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有關機構和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以下統稱制定機關),依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
  行政(zheng)機關的(de)內部工作制度(du)、技術操作規程以及(ji)就人事、財務(wu)、外事等事項(xiang)制定的(de)文件(jian)不適用本辦(ban)法。
  第四(si)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層級監督職責,對所屬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規范性文件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政府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本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第六(liu)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yi))相關法律、法規(gui)、規(gui)章和(he)國(guo)家政策(ce)授權(quan)制定相關規(gui)范性文(wen)件(jian)的;
  (二(er))相關法律、法規(gui)(gui)、規(gui)(gui)章和國家政(zheng)策對某(mou)一方面的行政(zheng)工作尚未作出明確規(gui)(gui)定的;
  (三)相關法律、法規(gui)(gui)、規(gui)(gui)章(zhang)和(he)國(guo)家政策對某(mou)一(yi)方面的(de)(de)行政工作(zuo)雖有規(gui)(gui)定,但規(gui)(gui)定不(bu)具體(ti)、不(bu)便操作(zuo)的(de)(de);法律、法規(gui)(gui)和(he)規(gui)(gui)章(zhang)已(yi)經明(ming)確規(gui)(gui)定的(de)(de)內容,規(gui)(gui)范性文件(jian)原則上(shang)不(bu)作(zuo)重(zhong)復規(gui)(gui)定。
  第七條 下列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yi))臨時性機構;
  (二)行政(zheng)機關的內設機構;
  (三)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gou);
  (四)受行政(zheng)機關委托執法的機構。
上一篇:甘肅省廠務公開條例 下一篇:甘肅省價格監督檢查試行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