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yi)章 總 則(ze)
  第一條  為了規范(fan)和加(jia)強行(xing)政事(shi)業(ye)單位國(guo)有資(zi)產管理,維護國(guo)有資(zi)產的安(an)全(quan)和完整(zheng),合理配(pei)置(zhi)國(guo)有資(zi)產,提高國(guo)有資(zi)產使用效益,保(bao)障行(xing)政事(shi)業(ye)單位履(lv)行(xing)職(zhi)能,促進各項(xiang)事(shi)業(ye)發(fa)展,根據國(guo)家(jia)有關規定(ding),結合本省實際,制定(ding)本辦法。
  第二(er)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you)資產(chan)管理適用(yong)本辦法。
  第三(san)條(tiao)  本辦法所稱(cheng)行政事業單位國(guo)(guo)有資產(chan)(chan),包括(kuo)用國(guo)(guo)家(jia)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chan)(chan)、國(guo)(guo)家(jia)調撥的資產(chan)(chan)、按照國(guo)(guo)家(jia)規定(ding)組織收(shou)入形成的資產(chan)(chan)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依法確認為國(guo)(guo)家(jia)所有的資產(chan)(chan)。
  第四條(tiao)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you)資產管(guan)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you),政府分(fen)級監管(guan),單位占有(you)使(shi)用(yong)的管(guan)理體制。其管(guan)理應(ying)遵循以(yi)下原則:
  (一)資產(chan)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xiang)結合;
  (三)實物(wu)管(guan)理與(yu)價(jia)值管(guan)理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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