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第一條(tiao) 為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監督,維護法制統一,確保政令暢通,推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核、發布、備案以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省人民政府及(ji)其(qi)辦公廳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管(guan)理,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san)條 本辦法所稱的規范性文件,是指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有關機構和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以下統稱制定機關),依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
  行政機關的內部(bu)工作制度、技(ji)術操作規(gui)程(cheng)以及就人事(shi)、財務、外(wai)事(shi)等事(shi)項(xiang)制定的文件不適(shi)用(yong)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層級監督職責,對所屬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規范性文件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政府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本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第(di)六條(tiao)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相(xiang)關(guan)法律、法規、規章和國(guo)家政策(ce)授權(quan)制定相(xiang)關(guan)規范性文件的;
  (二)相關(guan)法(fa)律、法(fa)規、規章和國家政(zheng)策對(dui)某一方(fang)面的行政(zheng)工作尚未作出明確規定的;
  (三)相關法(fa)律、法(fa)規、規章和國家政(zheng)策對某(mou)一方面(mian)的(de)行(xing)政(zheng)工作雖有(you)規定(ding),但規定(ding)不具(ju)體(ti)、不便操作的(de);法(fa)律、法(fa)規和規章已(yi)經明確規定(ding)的(de)內容,規范性文件(jian)原(yuan)則上不作重(zhong)復規定(ding)。
  第(di)七條(tiao) 下列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臨(lin)時性機構;
  (二)行政機關的內(nei)設機構(gou);
  (三)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
  (四)受行政機關委托(tuo)執法的(de)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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