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發布日期:2009-10-16作者:jtzcbgs點擊量:4925次
							 
  第(di)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yi)上(shang)的,享受(shou)帶薪年休假(以(yi)下簡稱年休假)。單位(wei)應當保證職(zhi)工享受(shou)年休假。
  職工(gong)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gong)作期間相同的工(gong)資(zi)收(shou)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guo)家法(fa)定休(xiu)(xiu)假日、休(xiu)(xiu)息日不計入年休(xiu)(xiu)假的假期。
  第(di)四條(tiao) 職工有下列情形(xing)之一(yi)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zhi)工依(yi)法享受寒暑假(jia)(jia),其休假(jia)(jia)天數多于(yu)年休假(jia)(jia)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bu)扣工(gong)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 上一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下一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