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05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結果溝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le)規范(fan)內部審計(ji)的結果溝通,保證審計(ji)工(gong)作質量(liang),根據《內部審計(ji)基本準(zhun)則(ze)》,制定本準(zhun)則(ze)。
第二條 本準則(ze)所稱結果溝通,是(shi)指內部(bu)審計(ji)機構與被審計(ji)單位、組織(zhi)適當管理(li)層就(jiu)審計(ji)概況、審計(ji)依據、審計(ji)發(fa)現(xian)、審計(ji)結論(lun)、審計(ji)意見和審計(ji)建(jian)議進(jin)行的討論(lun)和交流。
第三條 本(ben)準則適用于(yu)各類組織(zhi)的內(nei)部審計(ji)機(ji)構、內(nei)部審計(ji)人員及(ji)其從事的內(nei)部審計(ji)活動。其他組織(zhi)或(huo)(huo)者人員接受委托、聘(pin)用,承辦(ban)或(huo)(huo)者參與內(nei)部審計(ji)業務,也應當遵守本(ben)準則。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di)四條 結(jie)果(guo)溝通(tong)的目(mu)的,是提(ti)高審計結(jie)果(guo)的客觀性、公正性,并取得被審計單位、組(zu)織適當(dang)管(guan)理層(ceng)的理解和認同。
第五條(tiao) 內(nei)部審計(ji)機構應(ying)當建立審計(ji)結果溝通制度,明確各級人員的責任(ren),進行積極有效的溝通。
第六條 內部審(shen)計機構(gou)應當與(yu)被審(shen)計單位(wei)、組織適(shi)當管理(li)層進(jin)行認真、充分的溝通(tong),聽取其意見。
第七條 結果溝通一(yi)般采取書面或者(zhe)口(kou)頭方式(shi)。
第(di)八條 內部審(shen)(shen)計(ji)機構應當在(zai)審(shen)(shen)計(ji)報告正式提交之(zhi)前進行審(shen)(shen)計(ji)結果(guo)的溝(gou)通(tong)。
第九條 內部審(shen)計機構應(ying)當將結果溝通(tong)的有(you)關(guan)書面材(cai)料作為審(shen)計工作底(di)稿歸檔保存。
第三(san)章 結果溝通的內(nei)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