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
甘肅省專業技術人(ren)員繼續教育條例
第一條 為規范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能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tiao) 本省行政區域內在崗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的繼續教育,以及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繼續教育,適用本條例。
第(di)三條 本條例所稱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下簡稱繼續教育),是指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的以補充、更新、拓展相關專業技術方面的新理論、新技術、新信息,完善知識結構,提高專業技術水平和創新能力為目的的教育。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繼續教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年加大投入,改善繼續教育條件,推動繼續教育信息化建設,扶持重點領域、行業發展繼續教育事業,支持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農村邊遠地區的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
第五(wu)條(tiao) 縣級以上人事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繼續教育的綜合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六條(tiao) 省人事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行業組織,編制繼續教育教材規劃和科目指南,制定繼續教育質量評估標準,建立健全繼續教育服務體系和遠程繼續教育網絡,收集、發布繼續教育信息,組織有關專家、學者從事繼續教育方面的研究、咨詢和評估工作。
第七條 繼(ji)續教(jiao)(jiao)育的內容由用人單(dan)位(wei)根據按(an)需施(shi)教(jiao)(jiao)、講求(qiu)實效的原則(ze),按(an)照(zhao)繼(ji)續教(jiao)(jiao)育教(jiao)(jiao)材規劃(hua)和科(ke)目指南確定。
第八條 用人單位在實施繼續教育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繼續教育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保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經費和依法享有的其他權益;
上一篇:甘肅省工傷保險條例 下一篇: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