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試行辦法
企(qi)業年(nian)金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建(jian)立多層次的養老保(bao)險(xian)制度(du),更好地保(bao)障(zhang)企業(ye)職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shan)社會保(bao)障(zhang)體系,根據勞動法和國務(wu)院(yuan)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di)二條(tiao) 本(ben)辦法所稱企(qi)業年金,是指(zhi)企(qi)業及其職(zhi)工在依(yi)法參加(jia)基本(ben)養老保險的基礎上, 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bao)險(xian)制(zhi)度。建立企業(ye)年(nian)金,應(ying)當按(an)照(zhao)本(ben)辦(ban)法的規(gui)定(ding)執行。
第(di)三條 符(fu)合(he)下列條件(jian)的企業(ye),可(ke)以建立企業(ye)年金:
(一)依法參加基本養(yang)老保險并履(lv)行繳費義務;
(二(er))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dan)能力;
(三)已建立集體協商機制。
第四(si)條 建立企業年金,應當(dang)由企業與工會或職(zhi)工代表通過集(ji)體協商確定(ding),并制(zhi)定(ding)企業年金方(fang)案(an)。國有(you)及國有(you)控股企業的(de)企業年金方(fang)案(an)草案(an)應當(dang)提交職(zhi)工大會或職(zhi)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五條 企業(ye)年金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參加人(ren)員范圍(wei);
(二)資金籌集方(fang)式;
(三)職工企業年(nian)金個(ge)人帳戶管理方式; 
(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