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發布日期:2009-11-03作者:jtsjb點擊量:4737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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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
       第三章  審計機關職責
       第四章  審計機關權限
       第五章  審計程序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的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依照本法規定接受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對前款所列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條  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依據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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