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女職工(gong)勞動保(bao)護特(te)別(bie)規定(ding)
    第一條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di)二條 中華(hua)人(ren)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ji)關、企(qi)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ti)、個體(ti)經濟組織(zhi)以(yi)及其(qi)他社會組織(zhi)等用(yong)人(ren)單位及其(qi)女(nv)職工(gong),適(shi)用(yong)本規定。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ying)當加強(qiang)女(nv)職(zhi)工勞(lao)動(dong)保護,采取(qu)措(cuo)施改善女(nv)職(zhi)工勞(lao)動(dong)安全(quan)衛生條件,對(dui)女(nv)職(zhi)工進行勞(lao)動(dong)安全(quan)衛生知識培訓(xun)。
  第四(si)條用人單(dan)位應當遵守(shou)女(nv)職工禁忌(ji)從(cong)事(shi)的勞(lao)動范圍的規(gui)定。用人單(dan)位應當將本單(dan)位屬于女(nv)職工禁忌(ji)從(cong)事(shi)的勞(lao)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nv)職工。
  女(nv)職(zhi)(zhi)工(gong)禁忌(ji)從事的勞動(dong)范(fan)圍由本規定(ding)附錄列示(shi)。國(guo)務院(yuan)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men)(men)會同國(guo)務院(yuan)人力資(zi)源社會保障行政(zheng)部門(men)(men)、國(guo)務院(yuan)衛(wei)生行政(zheng)部門(men)(men)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nv)職(zhi)(zhi)工(gong)禁忌(ji)從事的勞動(dong)范(fan)圍進(jin)行調(diao)整(zheng)。
  第五(wu)條用(yong)人單位(wei)不得因女職工懷孕(yun)、生育、哺乳降低(di)其工資、予(yu)以辭退、與其解(jie)除勞動或者聘用(yong)合同。
  第六(liu)條女(nv)職工在(zai)孕期不能(neng)適應(ying)(ying)原勞(lao)動(dong)(dong)的,用人(ren)單位應(ying)(ying)當(dang)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lao)動(dong)(dong)量(liang)或者安(an)排其他能(neng)夠適應(ying)(ying)的勞(lao)動(dong)(dong)。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zhi)工在勞動(dong)時間內(nei)進(jin)行(xing)產前(qian)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dong)時間。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chan)假期間(jian)的(de)生育(yu)津貼,對(dui)已經參加生育(yu)保險的(de),按照用人單(dan)位上年度(du)職工月平(ping)均工資的(de)標準由生育(yu)保險基(ji)金支(zhi)付(fu);對(dui)未參加生育(yu)保險的(de),按照女職工產(chan)假前工資的(de)標準由用人單(dan)位支(zhi)付(fu)。
  女職工生(sheng)育(yu)(yu)或者流產(chan)的(de)醫療(liao)費用(yong),按照生(sheng)育(yu)(yu)保(bao)(bao)險(xian)規定(ding)的(de)項目和標準,對(dui)已經參加生(sheng)育(yu)(yu)保(bao)(bao)險(xian)的(de),由(you)生(sheng)育(yu)(yu)保(bao)(bao)險(xian)基金支付;對(dui)未參加生(sheng)育(yu)(yu)保(bao)(bao)險(xian)的(de),由(you)用(yong)人單(dan)位(wei)支付。
  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女(nv)職(zhi)工(gong)比較多(duo)的(de)用人單位應當(dang)根據女(nv)職(zhi)工(gong)的(de)需要,建(jian)立女(nv)職(zhi)工(gong)衛(wei)生(sheng)室(shi)、孕婦休息室(shi)、哺乳室(shi)等設施,妥善解決女(nv)職(zhi)工(gong)在生(sheng)理衛(wei)生(sheng)、哺乳方面的(de)困難。
  第(di)十一條在(zai)勞動場所,用人(ren)單(dan)位應當預(yu)防和制止對女職工(gong)的性騷擾(rao)。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ren)民(min)政府人(ren)力(li)資(zi)源社會保(bao)障行(xing)政部門(men)、安全生(sheng)產(chan)監督(du)管理部門(men)按照各自(zi)職責(ze)負責(ze)對用人(ren)單(dan)位遵守本(ben)規定的情(qing)況進行(xing)監督(du)檢查(cha)。
  工會、婦女組(zu)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ding)的(de)情況進行監(jian)督。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