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
部分產(chan)(chan)能嚴重過剩行業(ye)產(chan)(chan)能置換(huan)實施(shi)辦(ban)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遏制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盲目擴張,嚴禁新增產能,化解產能過剩矛盾,引導產業有序轉移和布局優化,推進行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按照《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項目建設,須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實施等量或減量置換,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環境敏感區域,實施減量置換。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的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為:鋼鐵(煉鋼、煉鐵)、電解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業。  
本辦法所稱的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按照國發〔2013〕41號文件要求清理的未經國家核準且有必要繼續建設的在建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水泥粉磨站建設項目,可不制定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方案,依據本地區水泥工業結構調整方案優化布局。  
本(ben)辦法所稱的(de)產(chan)能(neng)(neng)等量(liang)置換是(shi)指建設(she)項(xiang)目(mu)(mu)(mu)應淘汰與該項(xiang)目(mu)(mu)(mu)產(chan)能(neng)(neng)數量(liang)相等的(de)落后或(huo)過剩(sheng)產(chan)能(neng)(neng);減(jian)量(liang)置換是(shi)指建設(she)項(xiang)目(mu)(mu)(mu)應淘汰大于該項(xiang)目(mu)(mu)(mu)產(chan)能(neng)(neng)數量(liang)的(de)落后或(huo)過剩(sheng)產(chan)能(neng)(neng)。  
本辦法所稱的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環境敏感區域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以及廣東省的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門、東莞、中山、惠州、肇慶等9市,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域。  
  第二章  置換產能確定
第四條  新(改、擴)建項目產能置換指標,須為2013年及以后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或省級人民政府完成任務公告(以下統稱“列入公告”)的企業淘汰產能(不含各地列入明確壓減范圍的鋼鐵產能)。已超過國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產能,不得用于產能置換。  
經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審批已實施JT窯技術改造,并經省級行業協會等組織鑒定的JT窯,可用于水泥熟料新(改、擴)建項目產能置換。  
未經國家核準的在建項目產能置換指標,須為2011年及以后列入公告的企業淘汰產能。  
2011年以來列入工業和信(xin)息化部公告(gao)的(de)淘汰(tai)產能(neng)數(shu)量,依照工業和信(xin)息化部公告(gao)核定(ding);未列入工業和信(xin)息化部公告(gao)但列入省級人民(min)政府(fu)(fu)完成任(ren)務公告(gao)的(de)淘汰(tai)產能(neng)數(shu)量,依照省級人民(min)政府(fu)(fu)完成任(ren)務公告(gao)核定(ding)。  
建設項目產能數量和2015年以后擬淘汰的產能數量,依照換算表(見附1)核定。用于置換的產能指標不得重復使用。  
第五條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環境敏感區域需置換淘汰的產能數量按不低于建設項目產能的1.25倍予以核定,其他地區實施等量置換。  
  第三章  產能置換指標交易
第六條  支持跨地區產能置換,引導國內有效產能向優勢企業和更具比較優勢的地區集中,推動形成分工合理、優勢互補、各具特色的區域經濟和產業發展格局。鼓勵各地積極探索實施政府引導、企業自愿、市場化運作的產能置換指標交易。  
第七條  產能置換指標交易由各省(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進行組織協調,制定具體交易實施辦法,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執行。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搭建全國產能置換指標供需信息平臺,為產能置換提供信息服務。同時,探索建立全國產能置換指標交易平臺。  
第九條  用于跨省交易的產能置換指標,需指標出讓方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省級人民政府確認和公告。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產能指標的出讓和需求信息,按要求(見附2)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全國產能置換指標供需信息平臺(  )發布。
  第四章  置換方案內容和確認
第十條  產能置換方案主要包括淘汰項目和建設項目基本情況,須明確以下內容:  
(一)淘汰項(xiang)目所屬(shu)的(de)行業和(he)地區、企業名稱、組織機構代碼(ma)、主體設備(生產(chan)(chan)線(xian))、核定的(de)產(chan)(chan)能和(he)拆除時間(jian),以及(ji)相關(guan)材(cai)料(liao)(工(gong)商營業執照、稅務(wu)登記證(zheng)、生產(chan)(chan)許可證(zheng)等有效證(zheng)明材(cai)料(liao))。  
(二)建設(she)項目(mu)所屬的(de)行(xing)業和(he)地區、企(qi)業名稱、擬(ni)建的(de)主體設(she)備(bei)和(he)產能。  
(三)通過跨(kua)省(區、市)交(jiao)易獲得的產能置換指標(biao),需提供(gong)指標(biao)出(chu)讓方(fang)省級人民政府確認(ren)意見,以及供(gong)需雙方(fang)省級工業和信息化(hua)主管(guan)部門完成交(jiao)易的確認(ren)意見。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企業按照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制定產能置換方案,按各省(區、市)相關要求報送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核實產能置換方案,確保淘汰項目真實、產能合理,明確置換產能淘汰期限。  
第十三條  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產能置換方案及核實意見(見附3),報省級人民政府確認后向社會公告(見附4)。  
 第五章  置換方案監督落實 
第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對各省(區、市)確認的置換方案進行抽查。同時,積極發揮行業協會等社會各界監督作用。  
第十五條  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省級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的產能置換方案,按照《關于印發淘汰落后產能工作考核實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聯產業〔2011〕46號)要求,將用于置換的全部淘汰項目,列入年度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任務,按要求組織淘汰,使其不能恢復生產。  
第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淘汰落后產能工作部際協調小組成員單位,對各地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公開檢查結果。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的各類所有制企業。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并根據產業發展情況適時修訂。  
第十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之前發布的產能置換相關文件要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來源:中國水(shui)泥網

						
					        


